仅仅怀疑他人强奸了自己的妻子,就将其砍伤,结果触犯刑律。2009年12月23日,德保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潘高充拘役4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潘高充在德保县龙光乡把酬村附近遇到被害人黄某,因怀疑黄某曾强奸过自己的妻子,心生不满,于是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砍柴刀追砍黄某,将黄某的头部、右手砍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情为轻伤。
法院查理认为,被告人潘高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诚恳表示认罪,并赔偿受害人因其行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处罚可以考虑从轻,遂法院依我国《刑法》第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