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6日德保县人民法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覃宏达等七名被告人盗割电缆案件进行庭审观摩,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该案覃宏达等七名被告人在短短的一个月内盗割位于那甲乡的电信公司通讯电缆共6起,其中有的被告人参与了4起,有的参与了3起不等。他们将盗来的电缆焚烧掉外皮,取出电缆铜芯后低价卖给废旧收购店,给电信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0954元,间接经济损失达74180元。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覃宏达等七名被告人盗割电缆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此外,被告人覃宏达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又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根据七被告人参与作案的次数及给电信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总额,结合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社会的危害性,分别给予七名被告人做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和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