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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门”就离婚?只因那轻率的承诺
作者:闭晟毓  发布时间:2010-08-13 15:44:04 打印 字号: | |
  8月13日,德保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因“上门”与否闹分手的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不准许某(女方)和马某离婚。

许某和马某在广东打工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8月登记结婚。因为父母只生育许某及其妹妹两个女儿,许父许母希望许某在家照顾年老的他们,所以许某婚前要求马某到许家上门落户,当时马某表示愿意接受许某提出的要求,并承诺婚后一定到女方落户并承担照顾二老的责任。但马某违背了自己的承诺,婚后至今都不到女方家落户,农忙时节也不到女方家帮忙。许某遂提起诉讼要求与马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和马某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是自主合法的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双方的矛盾是到底该在哪方落户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夫妻 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的家庭成员,夫妻应有权协商决定家庭住所,可选择男方或女方原来住所或另外的住所。而无论选择哪为住所,儿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双方应就此问题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好这个问题,双方就可能和好如初。许某提出与马某离婚,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闭晟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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