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5日,德保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守信、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赔偿协议,该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经查明,2008年元月30日被告陆某驾驶小货车在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强行超车,与原告莫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受伤及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陆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经交警大队调解,达成由陆某赔偿莫某经济损失35000元的协议。因陆某未能及时支付赔偿款,在莫某多次催促情况下写下欠条限期支付。不料期限届满陆某未能履约,还玩起了“捉迷藏”。无奈莫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
法院主持调解中,陆某道出了缘由,原来侄子得了重症需要及时救治,自己并非老赖,并表示一年内定能赔偿。在办案法官耐心调处下,莫某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表示理解和同情,并接受陆某的赔偿方案,该案得以圆满结案。
据悉,近年来该院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思想,结合上级法院开展的“调解年”、“质量与效率年”,扎扎实实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