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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掉落伤人众所周知 广告布致人损害鲜为人知
作者:杨辉作  发布时间:2011-05-23 17:54:50 打印 字号: | |
  

现实市场经济生活中广告无处不有无时不在,哪里抢眼哪里挂,因而广告伤人的事时有发生。广告牌脱落砸伤他人的事数见不鲜,但谁也没有想到柔软的广告布也能致人伤害。近日,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广告布掉落致人伤害的民事纠纷案件。

2010年元月,临近新春佳节,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要返乡过节了,可他们的手机都是外地卡,无论拨打还是接听都得支付昂贵的漫游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针对返乡农民工推销自己的产品即“神州行家乡卡”。并将“回家就用中国移动神州家乡卡、0月租、0接听、免证件办理、畅亨移动新生活”的广告业务交由靖西县龙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承揽制作、悬挂和管理。从此,在德保县境内的公路上都能看到用布条制作的上述广告横挂在公路上空。

2010年2月8日下午,德保县都安乡伏计村农民许某从都安乡赶集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因横挂公路的上述广告布条一头断落,断落的广告布条随风乱舞,广告布条将行驶中的许某头部和全身缠绕,造成许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公路上并翻滚十几米。许某受伤后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4449元。

许某出院后向广告商索赔未果,于2010年11月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靖西县龙达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列为被告,认为自己的伤系被告断落的广告布条缠绕所致,被告作为广告的所有人、制作人、管理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被告方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共9754元。被告方则认为:一广告布条断落系风吹雨打所致,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二许某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见到广告布条断落应该避开或者停车,完全可以避免损害的结果发生。因此,许某的人身损害应由其自己承担。

本案经德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辩明是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靖西县龙达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分公司愿意一次性赔偿许某有经济损失3300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许某表示同意,一桩广告脱落伤人的民事纠纷就此画上句号。从此,见到与公路平行的广告横幅,而在公路上空横挂布制的广告横幅再也见不到了。

法理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的被告分别系广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悬挂广告横幅时贪图醒目抢眼的位置,没预见广告布脱落会造成公路上的行人和车辆行驶安全的后果,最终导致损害他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辉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