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得到宽大处理的他本该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重新做人,好好养家糊口,可是他依旧不知悔改,在考验期内去贩毒,最终咎由自取,被收监执行原判。2011年5月25日,德保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撤销该院2008年3月25日作出的对罪犯时定敏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刑罚,将其收监。
罪犯时定敏,现年35年,系德保县那甲乡人,因犯盗窃罪被宣告缓刑释放后一直在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在缓刑考验期,时某于2010年4月至9月购得海洛因后,在德保县城将毒品拿给黄某二人进行零卖,把海洛因卖给唐某、赵某等7名吸毒人员,从中牟取暴利。2010年9月3日时某在县城将藏有65.64克海洛因的面包车交给犯罪嫌疑人黄某使用,当黄某驾驶该面包车行驶至自己的住处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目前已移送检察院起诉。公安机关鉴于被宣告缓刑罪犯时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但在缓刑考验期不思悔改,屡教不改,又犯新罪,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德保县法院对罪犯时定敏撤销缓刑,给予收监执行。
法院审查后认为,罪犯时定敏因犯盗窃罪被德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公安机关关于对罪犯时定敏撤销缓刑的建议,该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