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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受领租金还告人,法院判决不违约
作者:闭晟毓  发布时间:2011-07-07 18:04:58 打印 字号: | |
  出租人收取租金拒开正式发票,承租人“想付款都难”反遭起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承租人支付场地租金及利息,但驳回出租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德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与被告德保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于2008年10月31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地产公司将德保县城北农贸市场一处空地出租给服务中心,用于经营农贸市场的正常交易活动及服务管理,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9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3万元,余下6万元于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完毕。服务中心按约定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了3万元,但地产公司给服务中心出具的是普通收据,服务中心向地产公司要求换取正式发票,引起地产公司不满,为此,余下的6万元租金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服务中心虽然提出履行请求,但地产公司却拒绝使用正式发票受领,服务中心无奈只得向德保县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提存标的为6万元的现金支票,公证处于当日受理并作出(2009)桂德证字第64号公证书,随后派员与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前往地产公司处送达公证书,但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拒绝签收。万万想不到的是,地产公司却将服务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服务中心支付余下的租金6万元及违约金11.9997万元。

法院查明案情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服务中心应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而收取租金并出具正式发票是地产公司的义务,双方应按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地产公司在服务中心按照约定提出履行请求的情况下拒绝受领,又无正当理由,导致了服务中心的不能履行,责任在地产公司,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地产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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