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保一饭店因嫉妒邻家饭店生意比自己好,于是该饭店老板伙同本饭店三名员工对邻家饭店实施盗窃,其中一名员工潜逃两年后投案自首,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2013年5月31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梁国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查明,某饭店的老板冯才宝(已判刑)因嫉妒邻家饭店的生意比自己好,于2010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冯才宝伙同本饭店职工梁国栋、农盛边、覃民普(后两人已判刑)窜到邻家饭店后面,由梁国栋、冯才宝望风,蒙文全和冯才宝爬到三楼,用自制的短钢钎撬断后窗防盗网铁条后从窗户钻进该饭店二楼办公室,盗走一台打印机和总价值为5860元的香烟36条。 2010年9月18日凌晨3时许,冯才宝再次伙同梁国栋伙、农盛边、覃民普窜到邻家饭店,由梁国栋、冯才宝望风,农盛边、覃民普沿水管攀爬进入邻家饭店,盗窃店内的一台电脑,农盛边拿着液晶显示器从水管爬下时,脱手致显示器掉下摔坏,被巡逻民警发现,梁国栋便逃离现场。后巡警将摔坏的电脑显示器移交侦查部门,经鉴定,该摔坏的三星牌液晶显示器价值为1650元。 另查明,被告人梁国栋于2012年8月15日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国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梁国栋处于望风的地位,情节相对较轻。鉴于梁国栋在亲属的规劝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