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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贪小便宜购买脏车获刑
作者:黄潇  发布时间:2014-07-18 09:48:1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德保县一男子因贪小便宜在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近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判处被告人黄品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过庭审审理查明,2014年2月某日,罗朝处(另案处理)将从靖西县县城盗来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卖给被告人黄品昌,被告人黄品昌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仍以2000元价格购买。 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黄品昌在德保县城旧车站介绍韦某向何某购买摩托车时被德保县公安局民警人赃抓获。被告人黄品昌购买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系李某某停放在靖西县“幸福上园”小区被盗的车辆。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认该车价值为5880元人民币。被盗的摩托车已德保县公安局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李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品昌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黄品昌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品昌归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有悔罪、认罪表现,且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黄品昌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