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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犯罪形态与非常态犯罪形态并存情形下对强奸行为的定性
作者:韦文明  发布时间:2015-06-05 10:08:07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就犯罪过程而言,除了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四种常态的犯罪形态外,往往还出现富有特点和个性的非常态犯罪状态。在强奸过程中,行为人暂时停顿犯罪行为,经短暂商量后又继续实施性侵犯行为,在被害人的哀求下犯罪中止。其中,“犯罪暂时停顿”前后的行为构成何罪,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定罪量刑。欲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应准确认定 “犯罪暂时停顿”在犯罪过程中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并根据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案号】一审 (2014)德少刑初字第3号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案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被告人黄某

  被告人许某某(未成年人)

  2014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黄某共谋对搭便车回家的赵某某实施强奸。在回家途中,黄某某、许某某、黄某于22时30分许将赵某某带到德保县都安乡垃圾站对面的一处农田对赵某某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中得知赵某某正来月经,三人暂时停手到一边商量。在商量过程中,黄某某、许某某欲继续实施强奸行为,黄某则表示不同意。随后,黄某某、许某某继续对赵某某进行摸胸等行为。经赵某某哀求后,二人中止强奸行为。后赵某某趁机跑到附近的山上躲藏,黄某某、许某某、黄某找不到赵某某便离开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黄某违背妇女意志,实施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三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中止犯罪后,又实施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三人在强奸过程中暂时停手商量,商量后继续以强奸为目的而实施的摸胸等性侵行为属于强奸行为,不是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仅构成强奸罪一罪。期间,三人停手商量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停手商量后自动放弃犯罪亦构成犯罪中止,前后两次犯罪中止均属于强奸犯罪中止。

  【审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黄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在强奸过程中,三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

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始终以强奸为目的,并实施脱衣、摸胸等行为,该行为不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不成立。

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黄某在事前经共谋后实施强奸行为,在强奸过程中的暂时停手并在案发现场当即商量。被告人黄某在三被告人商量前自动、彻底放弃犯罪,其行为系犯罪中止。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商量时意在继续实施此前的犯意,并无放弃犯罪之意,且经商量后,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系此前行为的延续,故二人此阶段的行为并非自动、彻底放弃犯罪,不是犯罪中止;此后,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继续实施奸淫行为,在被害人赵某某哀求后自动、彻底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

三被告人在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但被告人黄某犯罪中止的时间相对较早,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故对被告人黄某的处罚应与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有所区别。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黄某系中止犯,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许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即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罪还是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二罪,进而引申出本案的先决问题—犯罪形态的认定。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在实行行为方面有一定的重合性,客观上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干预妇女身体动静举止,侵犯妇女私有领域及隐私权,具体表现为抠摸、搂抱、亲吻等。而本案的犯罪形态较为特殊,在强奸过程中先后产生两次停顿或停止的状态,其中被告人第一次停顿时间短暂,且目的是共同商量是否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此停顿状态,成为了控辩双方划分前后两个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的分水岭。因此,准确认定犯罪形态,并分清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界限,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判断犯罪行为的性质是本案得以正确定性的关键。

  一、“犯罪暂时停顿”后未自动放弃犯罪不构成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形:一是自动有效放弃犯罪,即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前,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3、必须是犯罪分子彻底放弃犯罪或自动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标志,只有在犯罪达到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罪,中止才成立;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是体现犯罪分子对于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另外,犯罪中止必然要求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是坚决、完全的,而不是暂时停止,仍存以后再做之意图。

  具体到本案,在犯罪过程中,因得知被害人正来月经,三被告人暂时停手商量,商量的内容是是否继续强奸。此后,被告人黄某自动、彻底地放弃犯罪,其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是犯罪中止。而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在暂时停手商量后并未自动、彻底放弃犯罪,仍以强奸为目的继续实施强奸赵某某性侵行为。虽然在此阶段,该暂时停手行为对犯罪持续状态具有一定的影响,似乎在时间性上符合犯罪中止的状态,但从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商量的内容及结果看,二人并未真正自动性和彻底放弃犯罪。表现在:第一,在主观上二人没有放弃犯罪意图,并未体现犯罪中止自动性的本质特征;第二,没有彻底地放弃犯罪,未体现出中止犯罪的决心和真诚悔过心态。故二人在犯罪过程中暂时停顿的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自动、彻底放弃犯罪的条件,不构成犯罪中止。另外,不应片面、割裂地看待本案的犯罪过程,应从整体上进行把握。本案中,二被告人对强奸过程始终保持着自主、有效的掌控权,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启动、停止、中止犯罪行为。二人在犯罪过程中选择停手商量,意在坚定和继续强奸的犯罪意图,并在短暂的商议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整个犯罪过程在犯罪时间和空间上始终处于连续的状态。二人此后实施奸淫行为,赵某某哀求后自动、彻底放弃犯罪,此时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故就本案犯罪过程而言,二人系强奸罪的中止犯,只是中止的时间比被告人黄某晚。

  二、以强奸为目的的性侵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的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在非既遂状态下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具体表现往往较为相似,比如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采取抠摸、搂抱等性侵行为。本案的被告人的犯罪手法就属于这种情形。那么,在一种行为似乎都符合两个罪名的情形下,该如何定断?

首先,应当明确以上两罪的区别: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强奸罪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2、主体不完全相同。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强制猥亵妇女罪则男子、女子均可实行。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强奸罪以强行奸淫为目的,而强制猥亵妇女罪不以强行奸淫为目的。

  其次,应当贯彻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强奸罪主观上具有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其犯罪构成均是主观强奸故意和客观强奸行为的统一。强制猥亵妇女罪,在主观上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目的,但决不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具有对妇女强制地抠摸、舌舔、亲吻、搂抱等猥亵行为。

  在实践中,强奸普遍表现出在猥亵行为后必然向强行性交发展的行为过程,期间,行为人必然以语言、动作表露出强奸的故意和目的。即使最后没有强奸既遂,但行为人的行为,包括强行性交前的猥亵行为,必须受强奸故意和目的的支配。本案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事前共谋强奸被害人,在强奸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一阵摸、搂等猥亵行为后发现被害人正来月经,二人在现场短暂停手商量是否要继续“做”(强奸)后,以“做”(强奸)之目的继续抓、摸被害人,在未强行性交前,因被害人哀求而犯罪中止。被告人在整个过程均表露出了强奸的故意和目的,摸、搂等猥亵行为是强奸行为的一个部分,故该行为在主观和客观方面上,并不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于犯罪中止。

  综上,虽然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种犯罪过程形态,并在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既遂构成要件,这是对四个常态性犯罪状态的归纳,但犯罪过程不因此就一概相同,固定不变。犯罪行为因犯罪分子思想认识的差异,犯罪时间、空间、条件的不同,采取的犯罪手段亦不尽相同,所以每个犯罪过程都具有个性化。由此,犯罪过程可能体现出多种中断、停顿等非常态的现象,比如本案暂时停手商量这一形态。虽然在理论、实践上并没有对这一形态作出定义,但实践中往往需要对这些停顿的节点进行解释、界定,才能进一步作出定罪、量刑。须指出的是,以上论述中运用了“犯罪暂时停顿”一词进行说明,该词并非普适之理论归纳,仅是根据案件实际采用的一个较为贴近事实本身的短词。对于存在多种犯罪形态,甚至存在非常态的犯罪形态的犯罪中,应结合案件动机、目的、手段、时间、空间等,明确犯罪过程中各种停顿节点的属性,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透析犯罪行为特征,才能对犯罪行为作出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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