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农某二人因未见承包商对自己村屯山林的承包合同原件,竟在承包商开发山林时组织村民阻工,致使承包商被迫停工,损失重大。杨某某、农某二人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经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杨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农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查明,冯某等人于2007年与二被告人所在的下峒屯村民签署里承包山林经营合同,随后便在林地种植速生桉。2014年5月中旬,冯某等人进行林木砍伐时,二被告人一冯某未提供承包山林合同的原件为由,多次召集村民进行阻工,致使冯某被迫停工一个月,直接经济损失122500元。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组织群众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