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朱某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朱某有为方便拉货,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在德保县城以7800元的价格向韦某某购买了一辆五菱牌面包车。该车系韦某某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百色市天等县某小区内的车辆,后开回德保县出售。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值为41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朱某有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认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