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韦某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捌仟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韦某盛伙同黄某某、廖某某、陈某某三人(三人另案处理)窜到田东县、靖西县、德保县,盗走李某、张某某、覃某某的面包车、轿车、皮卡车等共4辆车辆。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辆汽车共价值139750元。2014年9月被告人韦某盛到德保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397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韦某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某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某盛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韦某盛多次流窜作案,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韦某盛多次流窜作案,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可能出现不良影响,不宜适用缓刑。所得赃款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