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本是银行为方便客户消费或者临时周转小额资金而设立的,然则有些人在享受“刷卡”消费的便利后,却不依约还款,最终导致银行诉至法院。近日,德保县法院民二庭调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
被告梁某是90后小伙子,其于2013年10月22日向原告农业银行德保县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同意被告的申请并授予被告一张额度是95000元的金穗贷记卡进行消费,用途是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分期资金金额为90000元,分期手续费为9720元,分期期数是36期。分期付款开始后被告已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但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今,被告未及时偿还余下的欠款,截至2015年6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本金65726.07元、利息1378.37元、滞纳金1167.78元、分期手续费1620元,共计69892.22元。因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即诉至本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即被告自愿于2015年10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33600元,并于2015年10月开始逐月偿还剩余的欠款,即在每月还款日之前按期还款2923.88元,直至被告还清所有欠款止。
法官提醒:虽然信用卡消费已成为一种新兴、快捷的消费方式,但作为使用者特别是年轻的朋友,持卡消费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及支付能力确定,不要被信用卡“卡”了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