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保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肇事纠纷案件,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各方驾驶人均承担一半责任,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互谅互让,在民事赔偿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案的处理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2012年11月,原告时某驾驶挂靠在德保县德盛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公共汽车营运,在行驶过程中与被告陈某驾驶的大挂车相撞,造成原告车上13名乘客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失的交通事故,经德保县交警大队认定,时某与陈某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该事故发生后,经过13名乘客的索赔等案件,原、被告双方在精神上均感到精疲力尽,为维护自己利益,原告就自己车辆损失及停运损失于2015年8月底诉至法院要被告陈某赔偿,陈某辩称,其自己的大挂车也是营运车辆,在修理厂也修理了1个多月,也尝试相应的停运损失,也反诉被告要求相应赔偿。该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后均互谅互让,就双方产生的损失,由被告赔偿原告8000元,此后各方均不再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向另一方主张赔偿。至此,该案件终于案结事了,妥善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