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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的代价,伤身赔钱没自由
作者:林燕  发布时间:2016-04-29 09:24:06 打印 字号: | |
  “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酒驾入刑已经已经实行5年,还是有人不顾后果,酒后驾车,最终是害人害己。被告人被告人李明富为此受了伤,罚了钱,更付出自由的代价。德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被告人李明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明富酒后驾驶桂二轮摩托车从德保县那甲乡定录村往甘沙塘屯方向行驶,在甘沙塘屯屯头与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明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9mg/100ml。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明富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明富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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