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小汽车由德保往田东县方向行驶,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碰撞在公路右侧行走的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等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