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和张某某发被告人黄某某便跑到黄某某家拿了一把锄头,用锄柄将张某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事发后,被告人及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将赔偿协议款项共计8000元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持锄头木柄朝张某某打去,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左锁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亦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有被害人张某某提交的书面谅解书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的量刑给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进行量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