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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误伤岳母 妻子两诉离婚
作者:梁秀宝  发布时间:2016-09-23 16:51:31 打印 字号: | |
  夫妻二人因琐事起纷争,不料在岳母劝架之时,女婿误伤岳母,妻子一怒之下两诉离婚。近日,德保县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婚生女由原告王某抚养,王某向周某支付生活帮助费2万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周某系男到女家,婚后同王某及其父母共同居住。2004年10月双方生育一女,现年十一周岁。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在王某父亲生病治疗及后事处理中,王某与周某共同承担了部分费用。2013年6月,王某、周某因家庭事务发生争吵,岳母何某在劝阻时被周某打伤,后虽经村委会及派出所调解,周某承认错误并支付了岳母何某住院医疗费,但却严重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事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2015年,王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周某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及吵嘴打架,2013年6月,被告打伤原告母亲的行为激化了双方矛盾,也导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周某通过邮寄生活费等行为表明试图通过自身努力维持双方夫妻感情,但王某始终坚持离婚,并表示无法接受与被告继续在一起生活。但被告王某坚决不原谅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得到缓解和修复,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于王某请求判决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婚生女从其目前居住生活状况和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由原告王某抚养。鉴于被告辩解由于自己系男到女家,在结婚时放弃了老家的土地房屋及继承权,现已年过中年且无固定住所,请求原告给予住房帮助并进行经济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原告王某给付被告周某生活帮助费。
责任编辑:梁秀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