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出生的苏某,购买射钉枪并将射钉枪改装成霰弹枪用于打猎。被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提起公诉,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苏某犯非法制造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苏某在德保县城某五金店购买一支射钉枪和一根钻杆后,在家中用电焊机、手砂轮将射钉枪上膛卡口改装,并加长枪管和枪托,将射钉枪改装成霰弹枪用于打猎。2016年11月3日,德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依法进行检查,查获该枪支及射钉弹、钢珠和瞄准镜等配件。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私自加工、改装射钉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认罪表现。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