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判处被告人陆某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6年1月,陆某为筹集生意周转资金,从租赁公司租借一辆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后购买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和号牌,欲将该车抵押而获得借款。陆某找到借款人,谎称该车系本人所有,并将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等出示给借款人。借款人信以为真,同意将该车作为抵押物,借给陆某现金5万元。案发后,陆某的亲属代其偿还借款5万元。经鉴定,涉案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为669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陆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