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09年经自由恋爱认识,2010年5月26日在德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酗酒,酒后经常把原告打得鼻青脸肿的,2012年后,原告忍无可忍,带着小孩到德保县城独居,双方极少往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所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与被告认识后恋爱,2010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3日生育儿子黄珠宇。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查明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在审理过程中,经德保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