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酗酒,酒后言语不和就动手殴打原告。2011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7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告向原告表示悔改,原告接受被告悔过,开庭之日双方均没有到庭,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2012年2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撤诉后被告依旧是酗酒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分居也达到五年。为此,原告于2016年3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关系。但因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相互理解和沟通。原告曾因感情不和分别于2011年7月和2012年2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夫妻仍然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的规定,最后德保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也为这段婚姻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