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甘某某犯过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甘某某喝完喜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由德保县城往德保县都安乡方向行驶,由于下着暴雨,视线不好且车速过快,被告人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上了走在路边的村民郑某某,造成郑某某死亡、甘某某受轻伤和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德保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甘某某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并赔偿死者家属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证车辆上道行驶,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已赔偿死者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得到死者家属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