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蒙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3月,蒙某驾驶小轿车由德保县往田东县方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在双方停车等待交通警察到场处理期间,蒙某和一伙青年人将大客车司机黄某打伤。经德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蒙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