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抢劫案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陆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陆某某在德保县城搭乘张某的客运三轮摩托车到德保县郊区,使用暴力手段,劫走张某的腰包(内有现金227元人民币以及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及手机一部。次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得知被告人陆某某抢得一部手机后,仍以60元的低价购买该手机。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810元人民币。经群众举报后归案。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陆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立功表现,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处罚可以酌情从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