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韦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从德保往田东方向行使,23时许途径德保县足荣收费站时,因疲劳驾驶,撞到德保县某村村民黄某驾驶搭载梁某的摩托车车尾,造成梁某当场死亡, 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韦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韦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动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某某有自首情节,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其处罚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