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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引火烧老屋 获刑一年
作者:黄秀甜  发布时间:2017-08-04 15:26:12 打印 字号: | |
  因不想让两位胞兄住老房子,男子引火烧老屋。近日,德保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陆某身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陆某身趁胞弟陆某宁、陆某行外出,把事先准备好的一瓶煤油和打火机带到二人在德保县隆桑镇桥头村果并屯居住的老屋内,后将煤油撒到被子上,用打火机点燃被子,引火焚烧该房屋。后德保县消防大队赴现场将火扑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身在居民住宅区域和山林附近,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某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秀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