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处被告人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查明,被告人岑某某与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好后,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决定在马隘街圩时进行毒品交易。2015年8月,被告人岑某某与吸毒人员黄某某在街圩时交易,经群众举报,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岑某某身上缴获海洛因可疑物一包,净重0.04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从岑某某身上缴获的海洛因作毒品定性检验,所检验的材料中检出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岑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处罚可以酌情从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