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法院审理并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韦某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韦某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向各项经济损失10846.30元,限于刑期执行完毕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韦某贡与韦某向在屯里喝喜酒时发生口角,遭韦某向拳击头部,韦某贡即怀恨在心。同年2月2日凌晨,韦某贡看见韦某向在该屯文化室内打台球,便持匕首将韦某向的腹部和臀部刺伤。当日22时许,韦某贡到德保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德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韦某向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原告人韦某向受伤后在德保县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治疗9天,产生医疗费8740.30元。
韦某贡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因琐事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贡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