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陆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摩托车由德保县城往马隘街上行驶,当行至马隘镇附近的拐弯路段时,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因超速行驶并操作不当,碰撞在公路上行走的张某、宋某,造成宋某受伤、张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保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家属已与死者家属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证无牌车辆上道行驶,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积极抢救伤员,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得到死者家属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