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两名男子共谋盗窃黄牛,后将盗得的两头黄牛进行交换得一匹骡,将骡藏放于家中。德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立、莫某新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立让被告人莫某新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德保县东凌乡平交村黄蜡屯附近把黄某立的公黄牛运回家。莫某新到达该处后,黄某立提议盗窃被害人马某放牧于公路边的两头黄牛。莫某新表示同意。当日14时许,二被告人共同将被害人马某的两头黄牛盗走,并装上莫某新的三轮摩托车后运往靖西县。路上二人决定由黄某立处理盗来的两头黄牛,后再平分赃款。随后黄某立在魁圩乡德周村果力屯附近将盗来的两头黄牛与黄某顿进行交换,获得一匹骡,并将骡牵回自己家中存放。次日,失主马某带领群众找到黄某立,黄某立遂承认自己盗牛的事实并带马某等人到黄某顿家追回被盗的两头黄牛。经群众评估,被盗的两头黄牛价值为12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立、莫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