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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暴力阻挠开庭,冲撞法官及法警,结果……
作者:林燕  发布时间:2019-08-21 08:42:46 打印 字号: | |

8月19日,德保县人民法院成功制止一起当事人暴力阻挠开庭事件。



情况    

据悉,民事审判庭原定于当日下午4点开庭审理黄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农某因不满原告起诉离婚并意图偷偷将婚生女儿带走,遂在开庭前与原告发生争吵,与亲友一起,意图将原告强行带离法院。德保法院法警大队发现双方争吵,迅速出警,与案件主办人一起安抚原告情绪,希望双方平静心情,进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安抚过程中,双方亲属突然发生争吵,被告亲属意图强行将原告带走。

审理:

在场法警出手制止,紧急关闭大门,被告家属仍推搡在场劝阻的主办法官及法警,强行推拉电子大门。现场场面混乱,形势严峻。法警大队教导员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使用警戒具,全体法警及部分干警迅速出动,对首要的扒门、推搡、抢人的人员进行压制。最终将4名首要人员控制,将事态平息。

处置


法警将4名人员带到法庭临时羁押,法院院长廖安乐及主办法官对其进行了教育,说明了行为过激,冲撞法官等行为的严重性。鉴于4人的认错态度良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在4人写下保证书后,法警解除4人的控制,庭审顺利开展。


法官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9条规定:乱扰法庭秩序罪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二)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损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责任编辑:农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