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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保县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机制》的政策解读
作者:德保法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4-25 15:48:38 打印 字号: |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20年德保县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快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进程,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结合我县的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此工作机制。

二、政策依据

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三、适用范围

本工作机制适用于本县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主要包括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有限责任等等。

四、主要内容

(一)工作机构和职责

1.工作机构:建立德保县破产协调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召开,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有关同志参加。

2.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负责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与个案协调。

(二)工作制度

1.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建立破产个案具体事项调处机制,召开会议时间视具体情况需要灵活安排,每年召开一次例会。

2.建立纠纷调处应急机制,对于涉及社会稳定及企业职工重大权益纠纷,各职能部门本着“特事特办、特事快办、依法处理、及时公正”原则,建立纠纷调处应急工作机制,共同及时、妥善处理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程序

经县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由县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对下列事项及时开展协调工作。

1.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宏观层面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2.县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


 
责任编辑:德保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