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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近亲结婚是亲上加亲?婚姻无效!
作者:黄贵越 李朝照  发布时间:2023-09-25 10:24:5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3418日,我院受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法院,称两人系亲表兄妹关系,该婚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近亲结婚,结婚时并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现感情不和后才知道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为被告家庭任劳任怨,不遗余力为家庭付出,但被告的种种行为让原告失望透顶,遂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为查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先后到原被告双方所在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并向双方户籍所在的派出所调取原始户籍登记情况,同时多次走访、询问原告方家庭成员和被告方家庭成员了解各自家庭成员组成信息,制作询问笔录。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母亲系胞兄妹关系,原告与被告系亲表姐弟关系,二人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阮某主张婚姻无效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作出确认二人婚姻无效的判决。
典型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是基于两性关系、血缘关系和抚养关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案是近亲结婚提起的婚姻无效诉讼,近亲结婚可能会导致子女患有遗传病的可能性增加,影响家庭幸福和社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和睦,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我国传统文化上存在“表兄妹结婚,亲上加亲”说法,法律倡导婚姻自由,但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近亲结婚既被法律明令禁止,也不利于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但是此种现象在当下社会,特别是农村偏远、少数民族地区时有发生。因此,婚姻无效衍生的婚姻家庭纠纷也是司法实践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宣判婚姻无效,解除婚姻关系固然符合法律规定,但由此因引发的子女抚养、老人赡养以及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等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


  在审理此类家事纠纷案件中,既要找准法律与亲情之间的平衡点,又要捋顺法理和情理之间的关系。在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也要综合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考量各方当事人自身条件能力因素,如住房稳定、收入情况及子女老人意愿等,从最有利于原则出发,妥善解决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和处理好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问题,才能稳固家庭幸福,继续传承文明家风,持续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以“典”护家,向爱而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德保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