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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将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宋某辉等十九人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开庭
作者:覃淑云  发布时间:2023-11-09 16:22:59 打印 字号: | |

  德保法院开庭审理宋某辉等十九人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22年,被告人宋某辉在柬埔寨西港打工时认识了黄某,经由黄某介绍,认识了上家“太阳”(在逃)。宋某辉回国后,“太阳”说介绍赚钱的方式给宋某辉,即找人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们取出网络赌博、诈骗所得钱款,并存入指定账户,每找到一张卡并成功取钱洗钱,宋某辉可以获得报酬,银行卡所有人可以得到佣金。宋某辉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但为了谋利,同意在国内寻找“下家”。2022年12月-2023年2月,宋某辉寻找到了韦某忠等十八名“下家”,提供银行卡帮助“太阳”和黄某取钱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境外诈骗分子诈骗所得共计 587.5 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宋某辉等十九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提供银行账户,协助将资金转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各方的诉讼权利均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法庭将根据已查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不仅提供其银行卡还实施了取现服务,其行为依法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守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贪图不义之财,才能斩断电信诈骗的路径。任何人切莫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梁红欢